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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试行)

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试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 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专业

比例

学术型

专业型

学风道德表现

10%

10%

课业成绩

30%

30%

学术论文、课题、著作、论文获奖

30%

15%

艺术创作、比赛获奖

15%

30%

社会服务与实践

15%

15%

具体说明如下:

学术型研究生计分方式:学风道德表现×10%+课业成绩×30%+(学术论文、课题、著作、论文获奖×30%+(艺术创作、比赛获奖)×15%+社会服务与实践×15%

专业型研究生计分方式:学风道德表现×10%+课业成绩×30%+(学术论文、课题、著作、论文获奖×15%+(艺术创作、比赛获奖)×30%+社会服务与实践×15%

1.学风道德表现(10%)

如出现以下道德失范、学术不端的行为之一,一律得 0 分。①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②篡改他人学术成果;③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④伪造注释;⑤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⑥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⑦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如无上述行为者,原则上可得10%分。

2.课业成绩(30%)

课业成绩包括公共课、专业课。取已有学习成绩的平均分(平均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学习成绩的最终计算方式为:已有学习成绩的平均分×30%。

其中“学术报告”、“文献综述”及“科研实践能力训练”这三门课程以“合格”或“不合格”计分,原则上“合格”的同学不加分也不减分。如有出现“不合格”者,在总平均成绩的基础上,一门扣 2 分。

3.学术科研(45%)

(1)、学术论文、课题、著作、论文获奖

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课题、著作、论文获奖等,参照《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等相关条例,分T、A、B、C四个等级。公开发表在CSSCI刊物(以当年权威机构认定为准)上的论文,其T和A等级,参照《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非CSSCI 刊物上的音乐、舞蹈刊物属于B和C等级。上述成果必须是与其研究方向相吻合的学术论文,用稿通知不计入内。公开出版的著作,其等级和计分标准,参照《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详见表一)。C级申请人须为第一作者,T、A、B级刊物,若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依次在原有分值上递减10分和20分,(刊物级别详见表一备注)。参与的各课题,必须是已结题的方可计分,其等级和计分标准,参照《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详见表三)。论文发表、论文获奖及课题从第四作者起,按级别以10人以内(含10人)×30%,10人以上×20%计算。

教材与著作参编,必须是立项教材,教育部认可的方能加分,其参编人员按教材及著作级别的20%计算,如全国普通高校专业舞蹈规划教材按照B级计算,其余详情可参照《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详见表三)。

入选论文集的论文,参照C级刊物的20%计算。

上述科研活动如主办单位为XX学会等,均在原基础上降一级(详见表三)。

科研成果必须以华南师范大学或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单位署名。最终计分方式为:(学术论文得分+课题得分+著作得分+论文获奖得分)×相应比例。(具体评分标准详见表一)如有其他科研成果未涵盖在下表,由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表一,如有其他科研成果未涵盖在下表,由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2)、艺术创作、比赛获奖

可分为以下几类,参加由以下机构举办的专业比赛获得的奖项方可计分。

国际级比赛,文化部认可的国际奖项,只要是获得三等奖以上,一律按T级档计算。

国家级比赛,只承认政府奖或权威的、公认的、传统的专业比赛。文华奖、金钟奖、荷花奖、CCTV青歌赛无论名次按T级最高档计算;其他如群星奖、桃李杯、全国舞蹈比赛、合唱权威的国际比赛等,其一、二、三等奖,按照T级一、二、三等奖计算;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乙类)以及全国性同档次专业比赛等按照A级一、二、三等奖计算(详见表二)。

省部级比赛,只承认由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主办的比赛。部级单位包括:中宣部、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团中央及所属的司、局等单位主办的比赛;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以及权威的国际比赛。其一、二、三等奖,按照 A级一、二、三等奖计算(详见表二)。

④厅级单位和行业协会: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广东广播电视总台、团省委、省文联、省音乐家协会、广东省舞蹈家协会(分协会不算)等。其一、二、三等奖,按照 B 级一、二、三等奖计算(详见表二)。

⑤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属单位不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体育局、举办的比赛。其一、二、三等奖,按照 C 级一、二、三等奖计算(详见表二)。

⑥一般性比赛(含非文化部认可的境外和港澳台比赛),由评审委员会认定后,按照 C 级一、二、三等奖计算(详见表二)。

⑦挑战杯、创青春系列赛事、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研究生攀登计划等科研竞赛参照授予单位举办方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定等级参见表三,具体加分对照表二)。

⑧同一比赛,不同组别和级别不能重复加分,同一级别取最高。

⑨上述比赛如主办单位为XX协会等分协会,均在原基础上降一级(详见表二)。

专业竞赛类,集体竞赛项目(声乐、器乐、合唱、舞蹈)分小组(10人及10以下)和群体(11人以上)两种形式。其加分有如下要求:

1.小组形式(10人及10以下),包括:重奏、齐奏、重唱、齐唱、群舞、齐舞等。

(1)领奏(唱或舞)、伴奏、指挥可获得加分的50%计分;

(2)成员每人平均可获加分的30%计分。

2.群体形式(11人以上),包括:合唱、乐队、大型群舞等。

(1)指挥,按该竞赛可获得加分的100%计分;

(2)合唱领唱、钢琴伴奏、乐队首席,群舞领舞按该竞赛可获得加分的50%计分;

(3)一般团员或参演者,按竞赛可获得加分的20%计分。

如有其他获奖情况,具体由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4.社会服务与实践(15%)

社会服务与实践社会工作和社团活动表现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计分对象为分为两大类:一是面对所有研究生,原则上给予5分基础分;二是在此基础上,其余的10分,对担任学校或学院的主要学生干部以及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者获得附加分,10分封顶。计分种类分为两大类:一是参加校级比赛和活动获奖加分;二是担任学校或学院的主要学生干部以及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者加分。其他未尽事宜由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社会工作和社团活动表现附加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参加校级活动:明日之师研究生授课技能大赛、明日之sing研究生歌手大赛等获得校级证书者。特等奖加1.5分,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加0.6分,除标明获奖后取得的奖项加0.4分,优秀奖加0.2分。参加院级活动:一等奖或第一名加1分,二等奖或第二名加0.8分,三等奖或第三名加0.6分,最佳XX奖加0.4分,优秀奖加0.2分。此款3分封顶。“三下乡”活动队长加1.5分,副队长加1分,队员加0.5分。志愿服务活动每次可加0.2分,此款1分封顶。凡是获得比赛奖金的比赛类别不加分。

(2)校团委副书记(学生)、校研究生会主席、院研究生会主席加4分(校研会主席团副职、院研会主席团副职加3.5分)。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支部或团总支书记、班长加3分,所述副职包括委员加2.5分。校、院学生社团干事加1分。校学生社团负责人、校研会部长、院研会部长、兼职团干、兼职班主任以及合唱团、舞蹈团、交响乐团、民族乐团等学生团长,加2分,所述的副职加1.5分。

(3)被评为优秀团支书、优秀兼职班主任、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干事等同类称号: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5分,校级加1分,院级加0.5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各类先进个人和各类积极分子者,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分,校级加0.5分,院级加0.2分。同类同级荣誉称号的标兵另加0.5分(以学校更新为准,如校级优秀团员标兵、校级优秀团干标兵于2019年更名为“百名优秀团员”)。

(4)所在学生组织或社团被评为先进集体的学生干部: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分,校级加0.8分,院级加0.6分。所在班或团支部,被评为先进集体的:国家级加1分,省级加0.8分,校级加0.6分,院级加0.4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其中,筹备委员会成员可加0.2分(人数不超过所在集体人数的10%)。凡是每月有费用补贴的学生职务不加分。

(5)学生干部任职未满一学年者,不加分。

(6)以上学生干部如身兼数职的,按分值排序,优先取最高分值,第二取50%,第三及以下不纳入。同一种类评优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表一:

级别

分值

备注

T 级

100

T 级(2 种)美术观察、音乐研究

A 级(11 种)文艺研究、美术研究、装饰、美术、艺术评论、美术与设计、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中国音乐学、中国音乐、人民音乐、北京舞蹈学院学报

 B级(26种)《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 、《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星海音乐学院学报、音乐创作、舞蹈、民族艺术、戏剧艺术、电影艺术、当代电影、世界电影、艺术百家、中国电视、民族艺术研究、中国摄影、中国音乐教育、《天籁》(天津音乐学院学报)、《音乐探索》(四川音乐学院学报)、《艺术探索》(广西艺术学院学报)、《乐府新声》(沈阳音乐学院)、浙江音乐学院学报、云南艺术学院学报、山东艺术学院学报、新疆艺术学院学报、哈尔滨音乐学院学报

C级:其余各省音协刊物(如广东省音协刊物《岭南音乐》等)。

A 级

70

B 级

50

C 级

5

注:C级的参与计分数个(篇)数小于或等于6

 

表二:

 

级别

获奖名次

分值

备注

T 级

一等奖或第 1 名

100/80

文华奖、金钟奖、荷花奖、CCTV青歌赛(最高档)

群星奖、桃李杯、全国舞蹈比赛、合唱权威的国际比赛

二等奖或第 2 名

90/70

三等奖或第 3 名

80/60

优秀奖

75/55

A 级

一等奖或第 1 名

70/50

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乙类)

二等奖或第 2 名

65/45

三等奖或第 3 名

60/40

B 级

一等奖或第 1 名

50/30

全国高等艺术院校歌剧声乐展演、全国高等艺术院校中国声乐展演、孔雀奖、昭君杯、珠江凯撒堡、“百歌颂中华”等

二等奖或第 2 名

40/20

三等奖或第 3 名

30/10

C 级

一等奖或第 1 名

5/3

如:香港国际声乐公开赛、黄龙音乐季、广东省民族器乐比赛、澳门国际艺术公开赛、德艺双馨中国文艺盛典、广东省岭南舞蹈大赛等等

二等奖或第 2 名

4/2

三等奖或第 3 名

3/1

 

表三:

级别

分值

备注

T级

100

T级(3种)全国型挑战杯、创青春系列赛事、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A级(4种)省级:挑战杯、创青春系列赛事、研究生攀登计划、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B级(3种)校级:挑战杯“金种子”、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C级(1种):校级一般课题

D级:院级课题

A级

70

B级

50

C级

40

D级

5

 

说明:

1、学术成果及相关获奖证书或证明的评定时限为每个学年度一次,具体时限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2、评定成绩以提交材料的原件为依据,如果出现已获奖但是暂时无法提供原件及获奖证书的情况,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并附上导师签名。

3、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4、获得T级成果排名第一者,若无与学校评优基本规定相违背的情况,自然当选最高奖项。

5、非代表华师参加的比赛,依照上述条例计算后所得分值的50%计算。

6、所有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齐全且按通知规定时间提交,如因材料不齐或逾期未交而影响评优,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7、表演及演出活动不能用作评优参评。

8、所有论文、课题及比赛等评定以最终落款为准。

9、解释权归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所有。

 

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9 年 11 月

出处:
日期: 2019-11-28 15: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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