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综合加分细则补充规定 根据华南师范大学《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附件1)和《华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华师[2017]97号,附件2)等文件的精神,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结合专业特点,制定了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综合加分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学业成绩计算(75%)。该项成绩计算根据《华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华师[2017]97号,附件2)的有关精神和相关要求执行。 二、奖励加分计算(15%) (一)论文(作品)类,分四个等级。 1.公开发表在音乐、舞蹈类B、A、T级刊物的专业论文(作品),符合要求的每篇依次加16、18、20分(如发表在非音乐、舞蹈类B-T级刊物的专业论文,符合要求的一律加10分)。 2.公开发表在音乐、舞蹈类B级以下刊物上的专业论文(作品),符合要求的每篇加8分。 3.公开发表在省级音乐、舞蹈类刊物上的专业论文(作品),符合要求的每篇加5分。 4.公开发表在非音乐、舞蹈类刊物上的一般论文(作品),符合要求的每篇加3分,但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不超过3篇为限。 (二)课题类,分三个等级。 1.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的课题者,加20分。其中排名第3以上并有具体成果的参与者,加10分。 2.主持并完成市级课题者,加10分。其中排名第3以上并有具体成果的参与者,加5分。 3.主持并完成校级课题者,加5分。其中排名第3以上的并有具体成果参与者,加2分。 4.主持并完成院级课题者,加3分。其中排名第3以上的并有具体成果参与者,加1分。 (三)专业竞赛类,其中个人竞赛(包括指导作品)分四个等级。 1.参加权威的、传统的国际性专业竞赛获优秀奖以上者;参加由国家专业协会举办的竞赛获三等奖以上者;参加省级、部级(中宣部、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团中央级所属的司、局级单位)以上政府机构主办的全国性专业竞赛获三等奖以上者,每次加13分-17分。 2.参加由国家专业协会举办的竞赛获优秀奖;参加省、部级(中宣部、广电部、文化部、教育部、团中央级所属的司、局级单位)以上政府机构主办的全国性音乐专业竞赛获优秀奖者每次加10分。 3.参加省级单位(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如下部厅局级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南方传媒集团、团省委、省文联、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专业竞赛、参加校级师范技能(如:“为了明天” 模拟课堂比赛)竞赛获三等奖以上者。每次加6-8分。 4.参加市级单位(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音乐专业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本校、本院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获三等奖以上者,每次加3-5分。 5.参加境外专业协会(或机构)举办的专业比赛获奖者,且同时有2名及以上的著名专家签名认可者,统一按第4类(市级)的相关等级加分。 6.荣获指导教师者奖者,参照以上相应等级进行加分,同时,只认可国内相关机构或行业协会参与举办的比赛。 7.入围由学院推选的省级以上师范技能竞赛(如广东省师范生技能比赛、“珠江杯”全国普通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基本功展示等),认定等同于该层次比赛二等奖。 (三)专业竞赛类,集体竞赛项目(声乐、器乐、合唱、舞蹈)分小组(10人及10以下)和群体(11人以上)两种形式。其加分有如下要求: 1.小组形式(10人及10以下),包括:重奏、齐奏、重唱、齐唱、群舞、齐舞等。 (1)领奏(唱或舞)、伴奏、指挥可获得加分的50%计分。 (2)成员每人平均可获加分的30%计分。 2.群体形式(11人以上),包括:合唱、乐队、大型群舞等。 (1)指挥,按该竞赛可获得加分的100%计分; (2)合唱领唱、钢琴伴奏、乐队首席,按该竞赛可获得加分的50%计分; (3)一般团员或参演者,按竞赛可获得加分的20%计分。 三、关于奖励加分计算限制 为体现选拔的公平、公正,现作如下要求与限制: (1)每人在同一专业方向学术竞赛的加分,三年内不超过三项(含三项)计算。 (2)参加同一次竞赛所获得的不同奖项,或者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竞赛所获得的奖项,均只取其最高等级奖项一次。 四、学院考核成绩 学院考核成绩由基本分+能力考核构成。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基本分为1分(10×10%=1.0)。 2.根据学生发表论文、或者获奖竞赛项目中优选、认可,每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项,即不超过2分(20×10%=2.0分)。 3.社会工作和社团活动表现附加分的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级最高附加分×2.0分。 社会工作和社团活动表现附加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①被评为优秀团干、优秀团支书、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长、优秀兼职班主任者,国家级加6分,省级加5分,校级加4分,院级加3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各类先进个人和各类积极分子者,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4分,校级加3分,院级加2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同类同级荣誉称号的标兵另加1分。 ②校团委书记助理、校学生会主席、校社团联合会主席、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校红十字会学生理事会理事长、院团委副书记和院学生会主席加10分。此款所述副职加8分。 ③校学生社团负责人、校团委部长、校学生会部长、院团委部长、院学生会部长、各级团学委员、兼职班主任以及合唱团、舞蹈团、交响乐团、民族乐团等学生团长,加8分。此款所述的副职加6分。 ④学生党支部书记、年级团总支书、年级级长加7分。此款所述副职加5分。 ⑤校学生社团部长、院学生社团部长、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干事、院团委和院学生会干事、学生党支部委员、级团总支委、年级级委、团支部书记、班长加6分。此款所述副职以及合唱团、舞蹈团、交响乐团、民族乐团等主要团干加4分。 ⑥班团支委、班委加5分。 ⑦校、院学生社团干事加4分。 注:本条(二)至(七)款,身兼多职者,第二职务按50%分数折算,第三职务起不再加分。所述“学生社团”指除了团委、学生会之外的各类已注册学生组织。 4.艺术实践活动参与者,每场次加0.25分,但其总数最多不超过12场次(3分)。艺术实践活动加分是根据学生参加艺术实践活动的次数,并由艺术团体负责人提供有效证明来进行统计。 五、《音乐学院研究生关于推免工作综合加分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归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推免领导小组。 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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